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四届
人大五次会议第0546号提案的复函
2017年5月18日 渝价函〔2017〕22号
刘明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设的建议》(第054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回复如下:
一、我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础上,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就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改革全面实施。2011年,我局会同市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为 9元/次(疗程),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报销8元/次(疗程)。
二是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自2013年起,我市区县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健全补偿机制,标准为门诊9—12元/人次,患者个人承担2元,其余部分由财政、医保各承担50%;住院290—340元/人次,患者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通过分期分步推进,2016年底我市区县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实现全覆盖,切实减轻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积极推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2012年7月启动,历时两年半,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在暂缓执行后,我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全国知名专家进行全面评估,并按国家有关精神进行了完善。
四是积极推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2014年10月、2015年3月,我局会同市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分两批制定了50个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了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价格体系
(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重庆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送审稿)》,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作为重点任务,明确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项目价格。通过规范医疗行为、医保控费、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为调整医疗用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我们将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目标,坚持“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分期分批、小步快跑”的策略,积极稳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积极推进“两票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我们将积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行药品、耗材等采购实行“两票制”,规范流通秩序,降低虚高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的要求,把腾出的价格空间用于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从而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三)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我市的医保政策体系是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长远可持续的原则制定的。为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要,市人力社保局将适时调整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和器械耗材医保报销范围。
(四)注重宣传,增强协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正如你提出的,我们要更多的听取基层医务人员的诉求,更大范围的征询意见建议、更多方式的开展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最大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价格、医疗、医保的联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同步出台公布医保与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本复函已经我局赵宝权局长审阅签发。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局,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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