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四届
人大五次会议第0541号建议的复函
2017年5月24日 渝价函〔2017〕24号
汤君丽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工商业用水电气价格和工业同价的建议》(第0541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工商业用水电气同价情况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主城区(不含乡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和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乡镇及主城区以外的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和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自
二、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情况
(一)降低用电成本情况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下,我市通过煤电价格联动和调整销售电价结构,2015年4月以来三次下调工商业销售电价,其中一般工商业降低2.8分、大工业降低0.77分,每年减少工商企业电费支出6.7亿元;两次下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5.87分,通过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和售电侧改革,每年降低市场化交易用电价格3.2亿元。针对未达产企业和开工不足企业用电负荷低,基本电价成本高的矛盾,完善了基本电价执行方式,通过暂停、减容变压器,调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等措施,共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支出3.6亿元。
(二)降低用气成本情况
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降低企业用气成本50余亿元。一是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降低主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工业及CNG用气价格0.70元/立方米,降低商业和集体用气价格0.82元/立方米,2016年全年减少工商企业用气支出约22亿元。二是协调上游油企降低我市直供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减少直供大工业企业用气支出约26亿元。三是协调重点化工气价政策,做好非居民综合门站价、化肥用气、城市燃气企业结构气价清算,年减少气费支出2.77亿元。四是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用气在已降低价格基础上叠加降低配气价格,年减轻企业负担0.57亿元。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着力降低实体经济用能成本,优化企业发展价格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推进工商业用水电气同价。在严格落实全市工商业用电同价和主城区工商业用水气同价的基础上,指导主城区以外区县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积极推进工商业用水用气同价政策。
二是推进市场化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电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继续培育壮大售电(气)主体、建立健全市场机制,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范围,让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红利,通过发电侧和售电公司市场化竞价,降低用电价格。商业企业可参与我市售电侧改革,自由选择售电公司供电,降低用电成本。
三是进一步清费减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随电征收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进一步降低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复函已经赵宝权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张香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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