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政协市五届一次会议第015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政协市五届一次会议第0155号
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2018年6月4日 渝价函〔2018〕79号
姚树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制定钢铁行业惩罚性电价政策操作细则的建议》(第0155号)收悉,经与市经信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铁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2016年,《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主要目标是“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提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为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炼铁、炼钢等冶炼能力的落后产能退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下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提出“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执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文件旨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按照钢铁行业企业冶炼装备产业政策制定,即钢铁行业企业冶炼装备存在限制类、淘汰类的,实行电价加价政策,通过发挥电力价格杠杆作用,加快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备的退出。从实施效果来看,政策的出台对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你提出的文件政策界定不够明晰,各地理解和执行政策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二、下一步的措施
(一)你提出的建议意见,市经信委和市物价局已分别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建议适时细化完善政策,以便政策准确有效执行。
(二)市经信委将组织区县经信委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具有钢铁冶炼能力的钢铁行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拥有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置所属钢铁企业本着,既有利于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又统筹兼顾企业生产实际的原则,进行合理甄别。市物价局将根据市经信委甄别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此复函已经赵宝权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政协提案委和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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