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7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75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2018年6月4日 渝价函〔2018〕82号
周琦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降低社区水电气收费标准的建议》(第007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区水电气价格政策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中办发〔2010〕27号),规定对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对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了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我市贯彻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市积极贯彻落实社区服务水电气价格政策。目前,我市社区居委会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电气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向水电气部门提出申请,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以利于强化社区的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民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此复函已经我局赵宝权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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