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2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2018年6月8日 渝价函〔2018〕83号
唐宏宇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电费执行标准的建议》(第010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电价管理权限及有关电价政策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的规定,省级电网的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对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未纳入执行居民生活类电价适用范围。
二、有关工作措施
(一)你提出的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类电价的建议意见,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建议下一步完善电价分类结构时充分考虑基层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
(二)在现行电价管理下,为减轻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负担,我们将积极向市级有关部门建议,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通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我局将配合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供电企业主动加强服务,分析用电成本高的原因,通过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充分运用调峰电价政策及变压器报停、减容电价政策,降低用电成本。
此复函已经赵宝权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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