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电力、三峡水利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配电价标准
工商业用电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第四监管周期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详见附件2)。
三、抽水蓄能电站政策衔接
蟠龙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标准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核定的587.22元/千瓦·年执行。后期若有校核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抽水蓄能电站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抽水和上网电价暂按现货实时价格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抽水和上网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抽水蓄能电站抽水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四、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电网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确保我市输配电价平稳实施。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及时做好电价电费信息系统调整、代理购电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加强用户宣传告知、主动靠前服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市电力交易中心要做好电力交易系统的适应性改造等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输配电价政策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表
2.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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