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收费〔2026〕335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和《重庆市定价目录》(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一)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执行。2026年4月1日前已入住的休养老人,在其养老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4月1日(含当日)起,新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执行。具体最高限价标准详见下表。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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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区 |
房间类型 |
床位费 |
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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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养楼 (1—4楼) |
两人间(小) |
1800 |
自理(能力完好):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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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大) |
1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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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养楼 |
单人间 |
3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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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 |
2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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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寿楼 |
3/4人间 |
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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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小)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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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大) |
1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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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康园 |
3/4人间 |
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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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小)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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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大) |
1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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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 障碍区 |
3/4人间 |
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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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小)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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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大) |
1900 |
说明:1.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2.休养老人能力等级与护理等级未能对应时,按实际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价格执行。
(二)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特殊情况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入院当月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
(三)除床位费、护理费以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基本养老服务费。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伙食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由你院自主确定,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前应向市民政局备案。
(二)基本养老服务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按照自愿、非强制的原则,由休养老人自主选择,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你院自主确定。
(三)养老服务之外的医疗、康复等费用按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三、服务质量标准
对休养老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结论确定相应的护理等级。自理、介助、介护的服务质量按照《养老机构自理老人服务规范》(DB50/T 1124—2021)、《养老机构介助老人服务规范》(DB50/T 1123—2021)、《养老机构老年人介护服务规范》(DB50/T 590—2015)三项重庆市地方标准执行。
四、明码标价规定
你院应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缴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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