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收费〔2025〕1075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涉农、涉林制度性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一)农业农村类
1.地票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成交金额的0.4%收取,每宗收费不低于100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4.农村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成交金额的0.4%收取,每宗收费不低于100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养殖水面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成交金额的0.4%收取,每宗收费不低于100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6.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成交金额的0.2%收取,每宗收费不低于50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受让方为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二)林业类
1.林业地票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每宗收费不超过15万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林业生态票交易服务费最高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每宗收费不超过15万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3.林权(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方式,按照下表计算收取,每宗收费不低于100元,超过10000万元以上部分不收费。
成交金额 |
最高收费费率 |
收费对象 |
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0.4% |
由受让方(买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 |
0.2% | |
5000万元—10000万元(含)部分 |
0.1% |
(三)其他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方式,按照下表计算收取。
成交金额 |
最高收费费率 |
收费对象 |
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0.54% |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 |
0.27% | |
5000万元—10000万元(含)部分 |
0.09% | |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018% |
二、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相关行业体制机制、市场建设、资源配置、垄断程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采取衍生或者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你司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提升平台交易服务水平。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市林业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复函》(渝价函〔2013〕19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