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核定重庆大学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收费〔2025〕1066号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重庆移通学院、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市巴蜀中学校、重庆市育才中学校:
根据你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结合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现行学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学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费标准
序号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
计费单位 |
学费标准 |
1 |
重庆大学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家研究型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物理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5.3 |
2 |
西南大学与新西兰奥塔哥大学合作举办药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5.8 |
3 |
西南大学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合作举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6.0 |
4 |
西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6.0 |
5 |
西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合作举办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6.0 |
6 |
西南政法大学与英国考文垂大学合作举办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3.8 |
7 |
西南政法大学与美国凯斯西储大学合作举办法学专业硕士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4.2 |
8 |
重庆医科大学莱斯特大学联合学院临床医学专业 |
万元/生·年 |
7.7 |
9 |
重庆医科大学莱斯特大学联合学院精神医学(本科) |
万元/生·年 |
7.2 |
10 |
重庆医科大学莱斯特大学联合学院康复治疗学(本科) |
万元/生·年 |
7.2 |
11 |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音乐表演(本科) |
万元/生·年 |
6.0 |
12 |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音乐学(本科) |
万元/生·年 |
6.0 |
13 |
重庆邮电大学远东联邦大学联合学院物联网工程(本科) |
万元/生·年 |
5.0 |
14 |
重庆文理学院与俄罗斯库兹巴斯国立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3.5 |
15 |
重庆文理学院与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威尔明顿分校合作举办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3.8 |
16 |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与西班牙埃斯特雷马杜拉大学合作举办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3.5 |
17 |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先进制造国际学院软件技术(专科) |
万元/生·年 |
1.3 |
18 |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中韩智能工程学院微电子技术(专科) |
万元/生·年 |
1.8 |
19 |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中韩智能工程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专科) |
万元/生·年 |
1.8 |
20 |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中韩智能工程学院软件技术(专科) |
万元/生·年 |
1.8 |
21 |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与匈牙利埃斯特尔哈兹大学合作举办软件技术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1.8 |
22 |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与韩国圆光大学合作举办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2.0 |
23 |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韩国建阳大学合作举办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1.4 |
24 |
重庆移通学院与德国柏林媒体、通信与经济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5.5 |
25 |
重庆移通学院与德国海德堡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5.5 |
26 |
重庆移通学院与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5.5 |
27 |
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与俄罗斯乌里扬诺夫斯克国立技术大学合作办学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2.0 |
28 |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与英国牛津城市学院合作举办建筑设计专业专科教育项目 |
万元/生·年 |
2.0 |
29 |
重庆市巴蜀中学校与美国缅因州高贵中学合作举办中美高中课程项目 |
万元/生·期 |
2.3 |
30 |
重庆市育才中学校与美国亚历山大道森中学合作举办中美高中课程项目 |
万元/生·期 |
3.3 |
二、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到外方学习期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学费标准缴纳,不再缴纳国内学费。高等学校机构和项目学生未达到赴外方学习的要求,如继续按照拟定教学计划开展课程的,按机构和项目学费标准收取;如按普通专业培养,则按普通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三、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如实介绍该机构和项目有关教学和收费的情况,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四、学校应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五、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从2025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