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纠正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02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本市凡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收费单位(含所有领取 《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现 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三)对于国家已公布调整的收费标准和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收费,是否增列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收费许可证》是否遗失、转借、伪造、涂改、复印;
(六)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包括总的收费与支出情况,各项收费的收入情况与支出情况;
(七)收费单位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是否亮证收费;
(八)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验的其他与收费行为相关事项。
三、年审时间安排: 年审时间从
四、年审工作要求:
(1)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主管局长负责,互相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审工作计划,做好参加年审工作人员的动员工作,防止遗漏收费单位。
(2)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制度,向收费单位公布年审时间、地点、程序、要求,为收费单位及时办理年审手续。
(3)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年审时收取工本费,要予以公示,严格按照正本30元,副本30元收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4)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2002年度收费年审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工作 (报表样式见《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试行)》附件三),并于2003年8月25目前将工 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上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