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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3-10-24
九龙坡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买卖代理费收取方式的请示》(九龙坡物价[2003]98号)收悉。现就请示中 提及的问题批复如下: 渝价[2000]358号文中第五条第4款“房产经纪服务收费”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不超过 成交价的2%计收”。即:同一宗房产的房屋买卖代理服务收费总额不超过该宗房产成交价款的 2%。在此前提下,可以向单方收取,也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但是,如果房产经纪人对同一宗房产 交易,向买卖双方都收取了房屋买卖代理服务费,其代理服务收费总额超过了该宗房产成交价款的 2%,其超过2%的部分应视为非法收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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