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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虹丰葛酮开发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2004-01-15
重庆虹丰葛酮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请示》(渝虹丰[2003]12号)收悉。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切实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你司投资建设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取得了《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 经我们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每公斤不超过3.50元的标准,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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