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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4-11-03
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渝能壹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 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 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 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 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因 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写字楼:4.5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2.商场:6.0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 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30%由建设单位 承担。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 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三)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 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 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管企业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环境绿化和设备设施。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 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 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 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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