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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2005-05-24

                         2005-05-23               渝价[2005]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油股份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并结合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决定降低汽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降低150元。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4750元调整为4600元;二价区由每吨4850元调整为4700元。
    二、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不作调整。具体零售中准价仍为:一价区每吨4110元;二价区每吨为4210元。
    三、我市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中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按中石油集团公司的安排在市级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汽油价格及时执行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上价格自2005年5月23日24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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