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复函
日期: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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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复函
重庆市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请示》(重物资[2006]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市于1995年曾经对重庆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下发过《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请示的批复》(重价工发[1998]第107号),制定过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但随着重庆的直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类似的文件按政府有关规定已清理废止。2003年,我市在制定颁布《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03]234号)时,已没有将报废汽车的价格管理列入政府定价的范围。
二、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由于国家对钢材及废旧金属价格早已放开,因此对报废汽车收购价格也应继续实行市场价。各废旧车辆收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自行制定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并抄送我局备案。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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