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7〕272号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上报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发司[2007]133号)收悉。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根据重庆市政府渝办发[2007]134号文件要求,全市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集装箱车,以下简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0元/吨公里,各条高速公路中应计费的桥梁、隧道基本费率分别为:
1、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中梁山隧道按0.80元/吨座次计收,缙云山隧道按1.60元/吨座次计收。
2、渝涪高速公路铁山坪隧道按0.80元/吨座次计收,华山隧道按1.60元/吨座次计收,黄草山隧道按0.80元/吨座次计收。
3、渝黔高速公路
渝黔一期的真武山隧道按1.60元/吨座次计收,雷崇段的分水岭隧道和笔架山隧道均按0.80元/吨座次计收。
4、上界高速公路马桑溪大桥按0.80元/吨座次计收。
5、渝武高速公路
渝合段的沙溪庙嘉陵江大桥以及合武段的嘉陵江特大桥均按0.80元/吨座次计收。
6、渝邻高速公路
温塘河大桥按0.80元/吨座次计收。
7、长万高速公路
小垭口隧道按1.60元/吨座次计收,马王槽隧道(含1#、2#)按1.60元/吨座次计收。
8、渝遂高速公路
大学城隧道按0.80元/吨座次计收,云雾山隧道按1.60元/吨座次计收。
9、万开高速公路
铁峰山1#隧道按1.60元/吨座次计收,铁峰山2#隧道和南山隧道均按0.80元/吨座次计收。万开高速公路不再另计收公路通行费。
(二)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的收费标准
1、车货总重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
2、车货总重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
3、车货总重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4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4、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的要求,现对四轴以上(含四轴)车货总重在30吨(含30吨)以上,未超过其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按计重收费额下浮14%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的收费标准
1、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费。
2、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费。
3、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费。
(四)特殊车辆通行费标准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货车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2、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3、缴纳主城路桥年票货车通行纳入年票范围内高速公路时,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不交纳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4、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5、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
(五)计费取整办法
1、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站的通过速度,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每车次收费额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
2、货车车货总重以吨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面两位。总重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
二、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规定,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 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 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二)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三、计重收费称重设备必须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标定后方可投入使用。若对称量结果有争议,可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四、货车在通行收费车道时,必须均匀低速通过称重设备,车速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
五、对载客类汽车仍执行车型分类收费标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保留货车车型收费系统,一旦同一收费站所有车道的计重收费系统均出现故障时,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启用车型收费,确保收费秩序和交通畅通安全。
六、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货车,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市交委适时作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