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
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渝价〔2008〕301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林业局、旅游局、民宗委、文广新局,市管游览参观点: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见附件一)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搞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认识,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为严格门票价格管理,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按照《重庆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渝价[2000]873号)的规定,继续实行市级、区县(自治县)级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并考虑到市管游览参观点近年来的发展和门票价格变动情况,有必要对渝价[2000]873号文件所列的《重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见附件二。除此之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超过的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要适当降低。
各区县(自治县)新开发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必须经景区(点)开发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投资建设规模、旅游资源、等级、重要性等情况确定管理权限后,再确定具体门票价格。如管理权限属于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制定的门票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展清理整顿门票价格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要求,依据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对管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1)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通知》确定的原则,重新核定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的门票价格须报市物价局备案;(2)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及比价是否合理,有无存在价格明显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3)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是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是否存在自行定价、越权定价、自行设置“园中园”收费的问题;(4)是否有未按规定对社会特殊群体执行优惠票价的问题;(5)是否存在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折扣率超过20%的问题;(6)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实行门票价格公示的问题;(7)是否有应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问题;(8)是否有新开发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而未申报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降价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采取降价措施,并将降低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开展清理整顿门票价格工作进行部署、辖区内游览参观点报送有关数据资料、重新审核门票价格以及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以上各项清理审核情况,请各地于2008年12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以便我们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所有列入市管游览参观点目录的游览参观点要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在7月底前,市管各游览参观点报送05、06、07年财务年报表;(2)同时报送附件三所列《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表》;(3)经审核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对门票价格过高、群众反应强烈的作适当降低处理。
四、认真落实市内游览参观点对特殊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1)市内各游览参观点,对身高
(2)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重庆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参观博物馆、革命纪念馆、陈列馆和人民大会堂免购门票;游览收费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减半。
(3)对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在市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收门票。
(4)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5)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减免范围按《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渝价〔2004〕353号)有关规定执行。
(6)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价格优惠的有关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6]4号)执行。
五、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以及各游览参观点,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作好这次整顿和规范门票价格工作,有什么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价格主管部门。
六、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2、重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3、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表
附件2:
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
编号 |
游 览 参 观 点 名 称 |
1 |
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2 |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 |
3 |
重庆动物园 |
4 |
重庆鹅岭公园 |
5 |
罗汉寺 |
6 |
宋庆龄旧居 |
7 |
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 |
8 |
大足石刻 |
9 |
丰都名山景区 |
10 |
巫山小三峡景区 |
11 |
武隆芙蓉洞景区 |
12 |
忠县石宝寨景区 |
13 |
巫溪灵巫洞景区 |
14 |
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 |
15 |
武隆天生三桥风景区 |
16 |
江津四面山风景区 |
17 |
万盛石林风景区 |
18 |
万盛黑山谷景区 |
19 |
奉节天坑地缝景区 |
20 |
南川金佛山景区 |
21 |
北碚金刀峡风景区 |
22 |
重庆历史名人馆 |
23 |
重庆市规划展览馆 |
24 |
重庆湖广会馆 |
25 |
重庆野生动物世界 |
附件3:
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表1
景点名称 |
游览人数(万人) |
总收入(万元) |
总支出(万元) |
备注 | ||||||
05年 |
06年 |
07年 |
05年 |
06年 |
07年 |
05年 |
06年 |
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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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表2
景点名称 |
门票收入(万元) |
经营收入(万元) |
其他收入(万元) |
备注 | ||||||
05年 |
06年 |
07年 |
05年 |
06年 |
07年 |
05年 |
06年 |
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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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营收入”指游览参观点经营缆车、观光车、游船等项目获得的收入。
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表3
景点名称 |
建设维护费用(万元) |
人员支出(万元) |
办公支出(万元) |
备注 | ||||||
05年 |
06年 |
07年 |
05年 |
06年 |
07年 |
05年 |
06年 |
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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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维护费用”指游览参观点日常维护费用和重大建设维护费用;“人员支出”指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费、津贴等开支;“办公支出”指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表4
景区(点)名称 |
拟设立免费开放日的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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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