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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9-02-0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一日  渝价〔200937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中标额的2.8‰收取。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缴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05‰缴纳。

二、服务内容:

(一)建设工程交易过程咨询和计算机网络以及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二)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诚信服务;(三)招投标咨询、招投标形式、协调招投标活动纠纷等服务。

三、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所)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原则上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次年一月将上年度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房价处)备案,必要时我局将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 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6]135号)及(渝价[2008]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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