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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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渝价〔2009〕442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518号)文于2009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8]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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