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
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请示》(石发改价格[2012]4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
成交总额 |
最高费率 (%) |
缴费主体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 |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7 |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1 | ||
1亿元以上 |
0.03 |
以上收费标准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改委要加强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文件执行时间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