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加强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
二○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0]116号)等规定,为降低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营销成本,稳定“菜篮子”价格,减轻群众生活负担,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含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摊位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主导、国有资本参与)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它非政府投资建设农产品市场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由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摊位费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其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由农产品市场主办者(以下简称主办者)依据成本、合理利润和经营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调研,及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对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且摊位费标准过高的,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开成本情况、公开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措施,推动主办者降低摊位费标准。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市场收费规范化管理,指导主办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直接向经营户收取的摊位费和代收的水电费、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等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农贸市场摊位费的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