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五(间)朱(沱)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五(间)朱(沱)公路正式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渝价〔2007〕597号
永川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核定五(间)朱(沱)公路青杠桥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永发改委[2007]35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五(间)朱(沱)公路是永川区南部的一条重要交通干道(主线25公里,支线9公里),起于永川区五间镇,经七个乡(镇),止于合江交界处望川,全程34公里。该项目实际投资9273.54万元,其中贷借款6254.90万元,各乡镇代垫征地拆迁费用1388.97万元。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以渝计委交[2001]222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以渝计委交[2001]942号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五(间)朱(沱)公路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市政府以渝府[2002]5号文批准该段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收费站点的设置。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后同意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
青杠桥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1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
6元/车次 |
1—3吨(含)货车 11—30座(含)客车 |
10元/车次 |
3—5吨(含)货车 31—50座(含)客车 |
12元/车次 |
51座以上客车 5吨以上货车 |
2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1.6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1.4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并五(间)朱(沱)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7]88号)文件规定,将原新民站、四望站合并在五朱公路K6+400处设置青杠桥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永川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永川区交通局。
五、根据渝府[2007]60号文的有关规定,五(间)朱(沱)公路正式收费时间从2004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止。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桥梁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