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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首创立方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日期:2011-12-27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首创立方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渝价函〔2011195

 

重庆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们公司申报和我局相关规定,九龙坡区首创.立方室内停车场、渝中区雍江艺庭南区和化龙桥项目B21/01二区(NB610栋)室内停车场均符合室内普通级停车场收费标准;南岸区香弥山2号室内停车场符合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室内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2]72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

二、室内月租停车位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室内停车场业主产权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在以下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普通级:九龙坡区首创.立方室内停车场、渝中区雍江艺庭南区和化龙桥项目B21/01二区(NB610栋)室内停车场为70元。

特级:南岸区香弥山2号室内停车场为90元。

四、购房时,对停车场物业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五、停车场产权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本通知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委托的市停车办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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