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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构成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07-0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物业服务收费构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渝价函〔2012107

 

沙坪坝区发改委:

你委《关于咨询物业服务收费构成的请示》(沙发改[2012]18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3]1864号)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请你委根据上述规定向沙坪坝区防雷中心进行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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