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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9-09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渝价〔20113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申请调整市劳动鉴定中心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渝人社函〔2011192号)收悉。为正常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的鉴定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案例4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收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二)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400元。

(三)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者承担。

(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因病退休(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1110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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