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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9-07-29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9253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大唐国际武隆兴顺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陆上风电分资源区制定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地区风电按四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61元。

二、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已列入补贴范围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按月结算,风电标杆电价与我市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之差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支付。

三、电网企业要创造条件,保证风力发电优先、全额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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