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3月23日 渝价〔201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办法》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1)。都市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按照《办法》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2)。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工作。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达到附件2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附件2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四、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
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约定在合同中。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应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五、主动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都市区的由市物价局在重庆价格信息网统一公开,都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信息报送市物价局;都市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价格主管部门。
六、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监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和服务收费的监管,并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在物业销售区域及物业收费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见附件4)。
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办法》执行前后政策衔接工作,严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项目,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八、本通知自
附件:
2.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