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
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8年4月16日 渝价〔2018〕54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二)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成交方式分类收取。
1.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采用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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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交额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5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63% |
1.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
500-2000(含)万元部分 |
0.54% |
|
2000-5000(含)万元部分 |
0.45% |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元(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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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09% |
其中,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每宗2000元收取。
2.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渝价函〔2006〕281号) 执行。
(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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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5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1.35‰ |
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500—1000(含)万元部分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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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含)万元部分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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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6000(含) 万元部分 |
0.99‰ |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元。 |
6000—10000(含) 万元部分 |
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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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63‰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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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额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1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0.54% |
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0-5000(含)万元部分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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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万元部分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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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018% |
(五)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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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 |
收费费率 |
备 注 |
100(含)万元以下部分 |
1.0‰ |
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
100—500(含)万元部分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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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万元部分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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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含) 万元部分 |
0.85‰ |
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500元。 |
5000—10000(含) 万元部分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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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以上部分 |
0.7‰ |
二、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的清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相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利用平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整合、运营情况,适时核定正式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五、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收取的上述交易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结算后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