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典型案例“三星手机价格鉴定”

案例情况简介
一、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
犯罪嫌疑人于2012年9月12日盗窃三星手机一部,××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盗窃为由,于2012年9月20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三星手机进行价格鉴定。
二、标的基本特征描述
鉴定标的为三星手机一部,手机型号三星I9300,行货,含原装电池一块,青玉蓝色,无法确定串号,2012年7月28日购买,无实物有发票, 2012年9月12日于家中被盗,所涉被盗物品已销赃,为灭失物。
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认〔2013〕××号
关于三星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
2012年9月20日,根据你所《价格鉴定委托书》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被盗三星手机进行了价格鉴定。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定标的
所涉被盗窃的青玉蓝色三星I9300型手机一部(灭失物,行货,含原装电池一块)。
二、价格鉴定目的
为××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
2012年9月12日。
四、价格定义
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
五、价格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市价格鉴证条例》。
3.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5.××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价〔2011〕××号)。
6.其他有关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鉴定聘请书
3.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
4.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青玉蓝色三星I9300型手机发票复印件1张
(三)价格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市场调查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
重置成本法。
七、价格鉴定过程
我中心受理委托后,成立了价格鉴定小组,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并根据国家有关价格鉴定政策规定以及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结合涉案物品要素,采用重置成本法鉴定其价格。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鉴定价格=重置成本×年限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
1. 经市场调查确定重置成本为3844元。
2. 根据《××市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1年版)《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确定年限成新率为95.83%。
3. 根据委托方提供手机使用相关资料并考虑未提供实
物等不可预见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为95%
4.鉴定价格=3844×95.83%×95%=3500元
八、价格鉴定结论
所涉被盗窃的青玉蓝色三星I9300型手机一部(灭失物,行货,含原装电池一块)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详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2.鉴定结论所指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等由委托方提供,若实物和相关证据与本次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应当按照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3.以该价格鉴定标的能继续使用为前提。
十、声明
1.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未经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者部份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鉴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国家发改委认证中心为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十一、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25日。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
机构资质证号:××××号
十三、价格鉴定人员:
姓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签章或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定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定员 ×××
十四、附件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测算说明
一、鉴定思路
本案例是对被盗窃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案例主要特点:
(一)是鉴别手机是不是行货。三星作为时下最热销的品牌,大批高仿手机流入市场,山寨与正品间的差价可高达千元,受理委托时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由委托机关认定被盗手机是不是行货。
(二)是由于该标的购买时间不长,同品牌同型号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市场上有销售,其重置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容易直接取得,成新率通过使用年限法可以直接确认,本中心决定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
(三)是审查手机配置情况。已投入使用的手机,当其配件(如充电器、耳机、数据线、电池)部分被盗或未被盗时,其鉴定价格应进行相应扣除。配件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可以获得,重置成本应考虑裸机市场价格。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概况
鉴定标的为三星手机,型号三星I9300,行货,含原装电池一块,青玉蓝色,无法确定串号,2012年7月28日购买,无实物有发票,购置价格为4699元,2012年9月12日于家中被盗,所涉被盗物品已销赃,为灭失物。
三、价格鉴定过程
本中心接受委托后,组成价格鉴定工作小组,经实物勘验和市场调查,根据委托鉴定标的、结合所收集的相关资料,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计算公式:鉴定价格=重置成本×年限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
(一)重置成本的确定
经市场调查,标的同品牌同规格型号的手机(含有充电器、耳机、数据线)在鉴定基准日有销售。经咨询销售商家,扣除原装充电器、耳机、数据线价格,重置成本分别为:4000-98-30-120=3752元;4200-100-50-60=3990元;4000-100-30-80=3790元。按照简单算数平均法计算重置成本为:(3752+3990+3790)÷3=3844元
(二)年限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市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1年版)《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移动电话寿命年限为4-5年”,该标的总使用年限按4年计算,折合48个月,实际使用时间为2个月,则年限成新率计算为(48-2)÷48×100%=95.83%
(三)综合调整系数的确定
委托方资料表明该标的被盗前一直在正常使用,因标的已销赃,委托机关未提供实物,根据年限法计算成新率后,我中心以标的继续使用为前提,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在成新率基础上确定综合调整系数为95%。
(四)鉴定价格=3844×95.83%×95%=3500元
经市场调查了解,二手市场有同品牌同规格型号的二手手机销售,销售价格为3300元。二手市场销售价格与采用成本法鉴定价格相差不大,故我中心采用成本法鉴定价格。
案例评析
一、该案例是对刑事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程序合法,依据较充分,方法恰当,结论较为合理。
二、手机是价格鉴定业务中常见的价格鉴定标的之一,其来源渠道有多种,价格鉴定人员虽没责任对手机的来源渠道提供保证,但在进行价格鉴定时要对其来源渠道进行关注,以此判断市场调查时采集哪种价格。
三、现场勘验时,对已追回实物的手机,价格鉴定人员要根据委托机关提供资料及手机实物,查验手机品牌、规格型号、购买日期、被盗日期、基准日形态、配置等。本案是未追回实物的手机,价格鉴定人员只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由委托机关认定被盗手机鉴定基准日的物理形态,在鉴定报告限定条件中对此作出相应的必要说明。
四、鉴定过程中注意调查手机各配件价格并在确定重置价格时做了相应扣除。因此本案鉴定思路清晰、选用方法得当,主要参数确定合理。
五、因价格鉴定标的实物未追回,只采用年限法计算结果不能判断其于基准日的成新状况,故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对成新率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