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发改资环〔2020〕20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8日
重庆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57号)《重庆市深化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渝分类组〔2020〕1号)工作要求,加快补齐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健全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全面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
二、实施目标
到2023年,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街道(镇)和全市5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厨余(餐厨)垃圾处理方向明确,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进一步完善,并逐步向农村地区延伸。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规划
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原则,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统筹考虑城镇(含易地扶贫搬迁后)人口容量与分布,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相关规划,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合理确定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经统筹平衡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落实建设用地保障。(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牵头,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设
拓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覆盖范围,按照需求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探索建立与本辖区生活垃圾清运量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优化垃圾转运站(点)布局,规范垃圾分类厢房、环卫接驳点建设,对现有收转运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建设一批具备垃圾分选、分类转运等功能的中大型转运站点,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功能。依托现有环卫收运体系,建立生活源有害垃圾收运系统,建立“一区两群”区域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应急保障设施和体系。(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牵头)
(三)加快补齐垃圾分类处理处置能力短板
一是严格控制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各区县要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辖区垃圾产生量预测、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计划等情况,制定填埋场未来使用计划和方案。原则上各区县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于有库容仍可使用的填埋场应考虑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不再接收处置原生生活垃圾。(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二是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区县,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区县,充分考虑经济性、毗邻地区意愿等因素,鼓励开展跨行政区合建垃圾焚烧设施,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应考虑与其他固废、危废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协同处理,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废弃物并实现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推动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三是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强化飞灰利用处置,新建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稳定化的利用处置途径。现有垃圾填埋场接收焚烧飞灰固化物,应专区专用。综合考虑飞灰产生量、运输距离、环境容量等因素,鼓励跨区域布局,统筹规划飞灰处置设施,鼓励通过水泥窑等方式推动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保障飞灰安全处置。(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四是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资源化利用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探索实施厨余(餐厨)垃圾处理新建和扩建工程,其他区县(自治县)依托现有的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綦江、忠县等区域性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建设服务辖区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偏远、人口稀少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采用简单适用的厨余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农村地区在推行城乡一体处置其他垃圾基础上,鼓励农村家庭厨余垃圾采用就地堆肥、沤肥等方式处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牵头)
(四)加强垃圾处理环境管控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现有垃圾填埋场环境管控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启动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档扩能,切实解决渗滤液处理设施未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渗滤液收集设施(调节池)液位过高等问题。针对填埋场病害问题要定期排查、及时治理,按规范要求实施作业,确保堆体稳定,继续做好填埋场雨污分流和防渗膜维护,加强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及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全面加强监测监管与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备,确保极端天气下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加强跟踪浓缩液回灌对填埋场的影响,尽快优化渗滤液处理后的浓缩液处置措施。对已无库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大封场后期维护管理力度。(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牵头)
二是加强垃圾焚烧处理厂环境管控设施建设。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抓紧升级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鼓励推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提高设施运行水平。鼓励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对现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摸查,梳理垃圾收运及处理需求、设施建设需求,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稳步推进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进度。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市、区县(自治县)将垃圾分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健全政策措施,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注重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培育,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完善收费机制,加大征收力度。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继续加大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力度。核算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成本,完善费用核定和调整标准,适时合理调整购买服务或补贴价格。探索实施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推动形成“多产生、多付费”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通过专栏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持续提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居民形成垃圾分类习惯。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垃圾分类示范点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五)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