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单人单检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每人份3.5元。收费标准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
二、市、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市、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疾控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31日起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600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