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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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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5月29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cqzbtb@126.com

2.传 真 号:023-67575570

3.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处(401121)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四条【招标人主体责任】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招标主体责任。  

第五条【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报价评审,可以设置技术、商务评审。鼓励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类项目不设置技术评审。

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评审的,分值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20%,其中勘察设计类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技术评审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50%。

招标文件设置商务评审的,应当设置为客观性评审指标。

第六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报价评审,可以设置商务评审,鼓励不设置技术评审。

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应为合格性评审。招标文件设置商务评审的,应当载明将商务指标折算为报价的方式,但折算总量不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的10%。

第七条【最高限价和异常低价警戒线】  招标人应当发布项目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投资金额。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总报价和部分单项价格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总报价和部分单项价格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总报价异常低价警戒线不得高于最高限价的85%。

第八条【评标基准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报价评审中应当设置评标基准价,招标人可以从下列计算方式中选择:

(一)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的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数平均值;

(二)评标基准价=按方式(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1-下浮系数N),下浮系数N为1%-5%的整数百分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或者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三)评标基准价=按方式(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权重M+异常低价警戒线价格×(1-权重M),权重M为30%-70%的整数百分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或者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推荐的其他计算方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同时选择多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项目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第九条【综合评估法评标程序】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详细评审:

(一)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30(含本数)家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二)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超过30家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 先进行报价评审,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2. 对投标报价得分最高的前K个(K值为30-50的整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文件,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程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将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次开展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均合格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如果以上投标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继续评审其他投标文件,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审查投标人资质资格、信用状况、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签字盖章、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  本市推行技术部分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部分单项评分低于该项指标总分值60%的,应当对其评分合理性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提供合理性说明或者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其说明不具有合理性的,应当以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代替其评分,相关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的单项价格存在零报价或者负报价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价格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提供下列事由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不得采信:

(一)亏本让利;

(二)企业市场拓展或者品牌宣传;

(三)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

(四)为取得类似项目业绩;

(五)其他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事由。

第十四条【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的评标报告模板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对否决投标的内容及其原因进行准确、清晰描述,不得简单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为理由。

第十五条【评标报告形式审查】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离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补充或者纠正。

第十六条【评标报告全面审查】  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主观性评审以外的评审错误或者形式错误的,应当向项目的监督部门报告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复核、纠正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本市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以指导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本市已经印发的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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