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互动交流 > 意见征求

关于公开征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5-05-27
字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起草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本次征集意见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qwjjsjc@sina.com;

2.传真:023—67575565;

3.信件: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401121)。

     

    附件:1.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水利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分级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重庆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推动经营者降本增效,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区分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其他公共政策目标,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可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或微利水价,其中,工程投资规模大、受水区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工程,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指导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实行协商定价。

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城乡供水企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和其他用水,其中,供城乡供水企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参考供水成本协商确定,供水力发电用水和其他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确定

第十条 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

第十一条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准许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二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三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准许收入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低一些。

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确定。

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

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核定售水量,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调整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实际农业售水量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农业售水量的部分,可适当上浮供农业用水价格。

第十五条 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和水资源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水资源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低一些。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步调整到位。

第十七条 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分区段或口门制定;若为同一经营主体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实行统一管理、调配、供给、水质等的工程,可实行同一价格。

第十八条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

第十九条 鼓励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

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

第二十条 供水水源受丰枯水期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水价。

在水资源供需有明显季节性矛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水价。

第二十一条 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经营者原则上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也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同时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建立健全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按成本监审要求完整准确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强化成本约束,有效控制成本,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水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水价政策,并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一般以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的计量售水量作为计价点售水量。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率定,主动向用户公开计量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供水经营者或其出资人代表应与用户代表或用户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代表签订框架协议,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包括准许收益率等关键参数取值、两部制水价设置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印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4〕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鼓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推进新建水利工程提前明确量价条件。同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建议各地可参照国家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地办法。为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联合市水利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在对本市水利工程充分调研基础上,广泛学习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情况,经反复论证研究形成初稿,并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区县、相关企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共6章29条。第一部分总则共9条,本章主要阐述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定价原则、价格监管周期以及分类定价等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准许收入的确定共4条,本章规定了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构成,并明确了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相关税金的规定,为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提供了基础。第三部分价格制定和调整共8条,本章规定了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方法,包括价格计算公式、考虑因素、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新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确定、两部制水价的实施、丰枯水价和季节水价的实行,以及超定额用水的累进加价制度,为实际价格制定提供了具体指导。第四部分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共4条,本章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包括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成本监审的要求、供水经营者的配合义务以及信息公开的规定,确保了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公正、透明和合理。第五部分水价执行共2条,本章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的相关要求,包括价格公示制度、按量计价原则以及供水计量设施的设置和公开,旨在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供水价格的公正执行。第六部分附则共2条,本章主要规定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相关要求以及施行时间和废止旧办法的规定,为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提供了保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