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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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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鼓励举报奖励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我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2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lsjdjcc@126.com

2.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重庆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粮食监督检查处(401121

附件: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

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粮食局

                            20231225日   

附件

重庆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贯彻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鼓励举报奖励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途径、相关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按国家有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举报奖励资金预算举报人责任按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自愿领取奖励适当。

第三条 举报人向重庆市粮食局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级以上粮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重庆市粮食局举报,直至举报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

举报人在反映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采取实名举报同时注明或留下由本人注册并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核实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重庆市粮食局接到举报线索按属地原则转交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办理。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开展核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给予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一个举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重庆市粮食局受理的跨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部门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

(四)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

(五)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要求。

第九条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1%奖励;

(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2%奖励;

(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的3%奖励;

(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00元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具体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兑付奖励资金,并接受纪检、审计和财会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邮件等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有关奖励决定,并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资金兑付申请,或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要作出书面申明。

第十二条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时,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依职责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负责解释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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