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委起草了《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6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实名并留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曹太锦,联系电话:02367851695、13983766686
电子邮箱:408472007@qq.com;传真:02367512172;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恒大中渝广场3号楼1708重庆市重庆市价格认定中心(邮编:401121)。
附件: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价格鉴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 注 |
1 |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 |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第三十七条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 | |||||
较重 | 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引发投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6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在违法行为中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故意行为的; 2.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 从重 | 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000元;违法所得超过2000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