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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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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及依据,并6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cqsls123@126.com

    2.传真:67573511;

    3.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调控管理处(401121)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粮食局

2022524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房及油使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规范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保证仓房及油罐结构安全和储存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条件方可装粮(油)

初始装粮(油)的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油库建设标准及政策,确保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原则上新建仓房(油罐)工程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强初始装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储存安全

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的建设单位是初始装粮(油)的责任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初始装粮(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粮食仓房(油罐)安全生产特点,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三、加强安全隐患预防与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开展压仓(充水)试验,强化仓储管理,同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新建仓房(油罐)初始装粮(油)后,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向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问责追责。

                                            重庆市粮食局

 2022XX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建粮食仓房及油罐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粮油仓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油库建设标准及政策,并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明确粮油仓储企业的备案管理要求及安全隐患预防义务。

二、主要内容

通知3项要求

    (一)严格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条件方可装粮(油)。原则上新建仓房(油罐)工程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

加强初始装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储存安全。明确初始装粮(油)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新建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安全隐患预防与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强化仓储管理,同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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