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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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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要求,为认真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拟定《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及依据,并于5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cqsls123@126.com(“重庆市粮食”首字母+123@126.com);

    2.传真:67573511;

    3.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调控管理处(401121)

附件:1.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粮食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执行区域和时间:中晚籼稻预案执行区域,根据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提供的上年度全市中晚籼稻产量前15名确定当年执行区域;执行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注:《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收购进度五日报确定的集中收购期)。

第二条  价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当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政策。

第三条  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会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价格、农业农村、农发行分支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市粮食局批准,在区县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第四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中晚籼稻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财政解决。

第五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储备粮公司受市级有关部门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市储备粮公司所属子公司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企业(以下简称收储企业);没有市储备粮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区县,由市储备粮公司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优先选定承担有地方储备粮任务的承储企业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企业,报市粮食局备案。收储企业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

第七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企业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收购网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收储企业应通过安排市内集并、及时增加收购网点等方式,解决仓容和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第八条  市储备粮公司组织指导收储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组织收储企业及时挂牌收购,并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按本预案规定确定的收储企业,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中晚籼稻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本预案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中晚籼稻;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储备粮公司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第九条  收储企业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市储备粮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市分行承贷,收储企业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农发行市分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销售盈亏负担及出库费用等事项,参照《重庆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渝财产业〔2021〕195号)执行。市储备粮公司要自中晚籼稻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收储企业。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公司牵头及时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收储企业和负责检验的质检机构对验收结果负责。市储备粮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验收结果,按品种于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汇总报市粮食局,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分行备查。

对验收合格的,要归纳整理并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具体到货位,明确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入库中晚籼稻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重庆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142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不得用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要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协调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农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预案执行期间,市储备粮公司对收储企业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及时汇总并进行审核;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市粮食局,抄送农发行市分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协调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储备粮公司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指导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安全储存管理等,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市储备粮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加强对市储备粮公司的指导。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中晚籼稻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发行市分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组织指导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市储备粮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收储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中晚籼稻库存管理等工作。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收储企业开展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收储企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有关方面要把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市储备粮公司及收储企业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最低收购价政策更好地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

未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中晚籼稻、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实有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储企业,由确定收储企业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中晚籼稻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市级财政,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将其当年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全部退出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同时将其收储的全部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损失,由收储企业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查实国有粮食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以各种名义、形式变相降低收储企业费用补贴标准的,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中晚籼稻不符合本预案第四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包括陈粮入库或混掺陈粮入库的,要及时核减有关收储企业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归还农发行贷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未按期如实上报验收结果的,视为无不合格中晚籼稻,造成的后果由负责验收上报的责任单位承担。

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或《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要求,为认真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拟定《重庆市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行预案》)。

二、主要内容

《执行预案》要求各地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实施、监测等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执行预案》共18条。

    (一)执行区域、时间、启动和停止条件(第1-3条)。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提供的2021年全市中晚籼稻产量,划定前15名为执行区域,以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期。执行区域在执行期内,当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会同区县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报市粮食局批准。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

关于中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及质量等级要求(第4-5条)。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即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粮食。四等粮及以下,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企业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中晚籼稻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三)关于政策执行主体、收储企业的义务(第6-8条)。市储备粮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其所属子公司作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企业。没有市储备粮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区县,由市储备粮公司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优先选定承担有地方储备粮任务的承储企业作为委托收储企业。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收储企业在预案启动区域组织收储企业及时挂牌收购,并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

    (四)

关于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资金来源及管理(第9-10条)。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市储备粮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市分行承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销售盈亏负担及出库费用等事项,参照《重庆市市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渝财产业〔2021〕196号)执行。

    (五)关于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的验收及食品安全指标管控(第11条)。市储备粮公司牵头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入库中晚籼稻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重庆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142号)执行。

    (六)

关于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储备粮公司和委托收储企业的责任(第12-16条)。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农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市储备粮公司和委托收储企业的责任进行明确。

(七)关于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第17条)。严格政策性收购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细化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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