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工作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本次意见征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发送至cqfgwzxc@163.com。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合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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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鞠妮净、吴鹏,67575138、67575712
附件: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发改振兴〔2021〕1019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1〕2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益对象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受益对象主要是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以工代赈的市级及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范围是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并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十四五”时期,为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工代赈资金优先支持全市乡村振兴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发放劳务报酬。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
第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 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
2. 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站、生态护林房等主体建筑物。
3. 花草、树木、路灯、垃圾桶等资产。
4. 交通工具、大中型机械设备、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应与国家、市级和本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阶段重点工作进行衔接,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八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的原则,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一次或分批次下达年度任务。
第十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和申报本地区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按要求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农村基础设施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情况、计划执行情况、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因素,编制全市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程序分解下达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并将下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编制和申报年度计划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组织建设。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市级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由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除外,其余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原则上以工代赈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深度,不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对用工计划、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拟发放劳务报酬等作说明,并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最低数量和额度。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等群体,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的1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当地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明确本区县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指导标准。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拨付以工代赈资金。可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建设。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做好与其他有关投资专项的衔接,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和实施单位落实建设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及时发挥资金效益。区县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采取学习、交流和培训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充分落实赈济要求。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要实现改善项目区发展环境、发放劳务报酬、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四项赈济目标。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要实现夯实项目区产业基础、发放劳务报酬、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四项赈济目标。
第二十条 积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围绕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草等领域,以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分年度梳理形成年度项目清单,加快推动项目实施,最大程度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最大限度提高劳务报酬比例。
第二十一条 推动以工代赈工作创新试点,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区县遴选一批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在改善项目区生产生活条件、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基础上,拓展以工代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型赈济模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可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试点示范。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对于以工代赈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在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批复中需明确招标方式。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全面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下达的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在相关网站等地方进行公开。项目施工期间,通过公开栏等方式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项目建成后,在项目点通过设置永久性公示牌等方式对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群众受益情况、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积极展现以工代赈项目成效,采取召开工作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遴选典型案例、组织媒体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推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以工代赈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应当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调度、指导、监督、评价和项目实体质量抽验,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调度等方式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定期调度、重点督导、绩效评价等工作,严格落实以工代赈项目监管责任,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和推进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转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2009年2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地〔2009〕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