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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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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理清我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我委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27日(星期)下午6:00前将意见反馈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箱地址:279705881@qq.com)

附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420

附件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细化实化措施,有序实施。第一步: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第二步: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

1.明确工程安装收费范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水电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2.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大清理力度,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予以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再收费或另立名目收费。各区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

3.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2022年底前,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2025年底前,修订出台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与输配电价定价机制有效衔接

(二)合理界定气设施投资建设运维等责任。

4.明确政府主体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储备土地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企业)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担。按规定由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2025年底前应分行业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按市、区县事权责任划分,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5.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人工服务,由燃气企业负责。

6.明确用户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应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年3月1日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7.规范政府定价行为。2023年底前,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尽快降低。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8.完善价格形成机制。2023年底前,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等有关工作。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明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的,通过价格逐步疏导建筑区划红线内外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除外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9.规范气企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气行业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价格销售或收费标准收取费用。2021年3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清单管理、明码标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严禁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10.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存量终端用户,转供主体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也称合表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改善营商环境。

11.建立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2025年底前,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衔接,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达到验收标准的,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按照“减存量、控增量”原则,研究建立非居民用户“一户一表”建设规范及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转供不合理加价问题。

12.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2022年底前,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2021年底前,推进红线外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标准化,出台完善配套政策文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办理效率。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13.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2021年底前,气行业有关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14.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地。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清费顺价,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价格机制;市财政局负责逐步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持续指导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加快健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移交程序,逐步推动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安装领域公平竞争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任务分工,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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