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划建设市级新区的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推动“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我委就市级新区设立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牵头制定了《关于规划建设市级新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1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电子邮箱:cqfgwdqc@163.com;
2.传真:023-67575085;
3.信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建发大厦406办公室(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地区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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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规划建设市级新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关于规划建设市级新区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市级新区是我市实施高质量发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要承载及试验平台。规划建设市级新区,有利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强化重点区县及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一区两群”协调发展。为科学有序规划建设市级新区(下称“新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用改革的办法和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大力培育新动能、激发新活力、塑造新优势,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改革开放先遣队、新型城镇化样板区,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
(二)基本原则
——以点带面、均衡发展。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我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规划建设新区,增强功能性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构建均衡协调、功能互补区域发展格局。
——集约集聚、绿色发展。集约利用土地、水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能。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增强产业集聚效益、规模效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绿色低碳、长远性、导向性的新兴产业。
——改革创新、开放发展。建立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机制,承担重大体制机制创新试验试点。在符合中央关于深化改革部署前提下,赋予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化市内外、国内外合作,发展高水平开放经济。
——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统筹优化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城市建设布局,促进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人口和产业协同聚集。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配套服务设施,在中心城区外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体制机制改革试验试点成效凸显、行政管理效率大幅提升,承担的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取得明显成效,资源要素加速集聚,经济和人口集聚能力显著增强,综合功能平台作用显著发挥。到2035年,新区的城市能级、产业能级持续提升,现代化城市基本建成,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示范作用充分彰显,新经济新动能形成区域发展支撑引领能力,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成效充分体现。
二、科学规范设立新区
(四)设立范围。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及我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重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主城都市区支点城市、桥头堡城市,以及区域性中心城市等。围绕跨省市毗邻地区协同发展,重点考虑市域边境城市及区域。
(五)设立条件。拟设立的新区应符合国家及全市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要求,在高质量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引领全面深化改革、高水平扩大开放、促进产城融合等方面引领示范区作用突出。应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申报区县前一年地区生产总值原则上1000亿元以上,划定区域前一年地区生产总值原则上500亿元以上、工业总产值800亿元以上、地方财政收入35亿元以上,初期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300平方公里内,其他经济发展主要指标优良。具有区位、交通、产业优势,融入全市乃至国家交通网络大格局,产业发展潜力较大、人口吸引集聚能力较强。应具备较好平台支撑,原则上应具有市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综保区等开发开放平台,可供整合各类平台功能和支持政策、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应具备较强空间承载能力,用地条件好,能够支撑较大规模的重大产业布局及城市建设,未来可新开发建设面积不少于50平方公里,区域内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规划前景较好,规划用地符合国家及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同类型、邻近地区原则上不重复设立新区。
(六)设立程序。拟设立新区的区县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步提交新区总体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的报告、总体方案环境评估报告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总体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审。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批复设立新区,市发展改革委印发总体方案。新区所在区县根据市政府批复精神和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总体方案,组织编制新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开展区域节能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含节水评价),相关材料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审查后,由所在区县印发实施。
三、高水平开展新区规划建设
(七)高起点编制发展及国土空间规划。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融合国家重大战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找准新区发展定位,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要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着眼长远,对标国家级新区,着力体现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注重创新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方式方法,推动新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机融合。深入研判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新区开发范围及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等。
(八)科学推进开发建设。加强新区生态管制,按照“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分区管控和准入要求,严格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严控开发强度,实施建设用地和强度双控,注重规划“留白留绿”。坚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强化开发强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等要求。按照开工建设一批、投产达标一批、储备报批一批原则,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开展新区开发建设跟踪评估,结合外部环境及内部矛盾变化,及时调整新区的目标定位、任务举措等。
(九)持续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逐步将城市部分功能转移搬迁到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着力提升产业聚集能力,支持新区实施职工安居工程,以优质的就业机会和稳定的职工生活社区,持续提高高素质人口集聚能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用地市场。
四、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
(十)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着力打造竞争力强的创新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科研中心、研发机构等,推动大科学装置、一流实验室等重大科技项目在有条件的新区布局,鼓励建设主导产业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工程数据中心。探索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投资等激励机制,着力壮大创新创业人才队伍、集聚一批领军人才。鼓励企业、校园、科研院所等联合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瞄准国际前沿技术强攻关,争取重大技术和产品突破。落实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区应用等政策措施,鼓励市区两级加大对新区创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试验设备购置等投入力度。
(十一)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导向,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和协作配套体系。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区块链+”模式,争当数字经济发展排头兵。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建设产业集聚区,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向新区集中,支持新区积极发展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提高新区产业综合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链龙头企业,引导新区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
(十二)强化体制机制创新试验示范。赋予新区更加充分的改革自主权,鼓励新区在突破改革难点和重点问题方面先行先试,支持集成复制国家和市内各领域改革开放前沿政策措施,在全市及时推广全面创新改革经验成果。在新区试行改革备案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并经评估论证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项,允许新区在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报备后自行组织实施,出现风险时及时予以纠正。依法依规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除明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依法赋予新区内资项目市级核准或备案管理权限。研究制定下放新区的权力清单,赋予新区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权限,依法赋予城市建设方面审批、核准、备案和管理权,扩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支持新区单独开设行政审批事项端口、账号、编码,推动相关行业审批特色窗口入驻,实现“审批不出区”。创新整合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投资项目优先办理。开展新区营商环境评价,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
(十三)推动高水平开放合作。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高端标准和品质要求,推广先进生产管理模式。支持新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积极承接重大外资项目,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支持新区加大投资贸易便利化改革力度,结合实际按程序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鼓励有条件的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广运用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十四)打造高品质现代化城区。支持新区提升城市能级、优化城市肌理、完善城市功能,采用先进理念编制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新区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功能,率先实现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覆盖,充分体现宜居、绿色、便利等规划建设理念。支持新区加快对接国家骨干交通网络,编制实施综合交通规划。支持新区超前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公共、专用、社区等多种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在新区率先建设多种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更加完善的“城市大脑”体系。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棚户区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提升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五、保障机制
(十五)创新管理体制。整合新区内原有高新区、产业园区、综保区等开发平台,可对国家级牌子予以保留、省级或以下的牌子进行整合或精减。探索核心区域行政区与新区适度分离改革,相应调整管理机构设置,推行“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架构运作,主要负责新区的规划建设、经济管理、协调服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新区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承担。鼓励新区在兴办模式、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转型,探索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切实激发新区发展内生动力。完善新区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经批准可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市政府对新区统筹领导,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工作指导。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兼顾执行现有经济开发区和行政区政策,在激励研发投入、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支持新区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扶持资金等适当向新区倾斜。在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时,对新区给予适当倾斜。创新融资工具,探索更多面向创业企业和人才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新区开发建设。设立新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主动服务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减免政策,做到应享尽享。加强用地保障,在保证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将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量调整到其他区县有偿代保。落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优先安排跨省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新区及周边住宅用地供应,特别是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新区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以及全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对到新区内就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补贴,为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提供政策服务。
(十七)落实主体责任。新区所在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力度支持新区建设发展。新区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完成好重大改革创新任务,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培养担当敬业、干事创新的干部队伍。市级相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新区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市委、市政府。
附表:选址区域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附表
选址区域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申报前一年数据 | 备注 |
1 | 地区生产总值 | ≥500亿元 | 与国家级新区设立条件持平 |
#申报区县地区生产总值 | ≥1000亿元 | ||
2 | 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3 | 工业总产值 | ≥800亿元 | 略低于国家级新区标准(1000亿元)。 |
#规上工业总产值 | ≥400亿元 | ||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4 |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5 | 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 | ≥200亿元 | 与当前申报的两个区域数据持平 |
6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35亿元 | 为国家级新区标准的一半(75亿元) |
#税收 | ≥28亿元 | ||
#负债情况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7 | 创新效率 | 考虑到创新应为新区发展题中之义 |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8 |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主城都市区平均水平 | |
9 | 可新开发建设面积 | ≥50平方公里 | 保障未来发展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