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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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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草拟了《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吸纳相关部门、非居民用户、供水企业等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方案,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10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qwjjsjc@sina.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401121)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928


附件

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安排建立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下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建立。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挡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各种附加,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挡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经济信息委提供

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我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适时修订完善,按程序审核发布实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企业、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七、执行时间。2020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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